本網訊 9月12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郝衛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郝衛杰、陳英朝、袁保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郝凈杰、陳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劉文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判處被告人白玉寬、白現偉有期徒刑十三年;判處被告人白勝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處被告人陳志勇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郝衛杰、陳英朝、袁保欣、郝凈杰、陳普、劉文保、郝小月、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陳志勇伙同他人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制造炸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過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傷以及巨大直接財產損失的后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情節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郝衛杰提議非法制造爆炸物,與陳英朝、袁保欣、郝凈杰、陳普分別投資入股,并購買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劉文保、郝小月、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還積極參與,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衛杰等股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陳志勇僅參與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過程后離開,再未參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從犯,應減輕處罰。陳英朝、陳普、郝小月、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陳志勇自動投案,且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應從輕處罰;郝凈杰、劉文保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袁保欣雖自動投案,但在庭審中翻供,依法不構成自首。陳英朝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郝衛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訴。(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