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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教育部官網正式發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出臺的《規定》對校園欺凌、學生睡眠、手機管理、作業管理、讀物管理等多方面都作出了明確指示。消息一出,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不公開成績、不區別對待學生
為保障學生的人格權益,此次的《規定》再次重申,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而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時,要告知家長。此外,學校還要平等地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職業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把學生的成績、考試分數、升學都看得很重,為實現這些目標甚至有些不擇手段,對學生的一些基本權利是有傷害的,這是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所以學校和有關部門都要優先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三秦都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小學和初中處于義務教育階段,應該更注重學生德智體美勞的全面發展。成績只是我們其中的一個教育成果,沒有必要把它當作學生、家長、老師之間的競爭手段,所以《規定》提出這一點,我覺得是正確的。”西安市臨潼區仁宗中心小學教導主任李曉怡說。
保障睡眠、手機精細管理
《規定》提出,校方應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記者注意到,今年春季開學前,教育部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目前,西安市的各中小學針對學生攜帶手機的問題,管理較為嚴格。
比如,西安市信德中學這學期加大了手機管理的力度,每天使用金屬探測儀對各個班級進行檢查,對因家遠而中午不回家的學生,學校也加大了午間巡查管理。西安市第三中學每年在新生入學教育時,都會就學校系列規章制度進行專項教育,對學生每日常規、手機管理進行規范,并通過家長會廣泛征求家長意見,取得家長的理解配合。
除了保障學生的基本人身人格權利,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外,《規定》針對中小學生睡眠、作業等多個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作出清晰界定。其中,在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權利上,校方要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的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日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小學生就寢時間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
建立對學生欺凌零容忍處理機制
為做好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規定》指出,學校要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以及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進行評估。
“誰都不能凌駕于別人之上。站在老師的角度,我們要正確引導學生,灌輸人人平等的觀念。同時,在工作中細心觀察,一旦發現苗頭及時向學校或有關部門反映。”昆侖中學高三語文老師王華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了侵害他人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因未成年人并無完全行為能力和經濟來源,故其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財產的,可以從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監護人承擔。北京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張瑩認為,《規定》明確提出的校園霸凌問題,將對未來的校園普法起到積極作用。
“不可否認,在部分地方校園霸凌是存在的,目前并沒有非常好的處理辦法。比如說,高年級向低年級同學索要錢財,一次10塊錢,顯然夠不上犯罪。因此,這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一個努力的方向。”張瑩說。
教職工不得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在網上引發關注度最高的,當屬《規定》明確,學校應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或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建立這么多的制度來保護學生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尤其在學校這一環境下,學校應是學生最強大的保護傘。學校應該加強對老師道德品質的提升,教師的職責本就是教書育人,如果老師的品行都有問題,那還怎么能教學生呢?”正在讀大一的唐浩偉對記者談了他的看法。
“無論處于什么階段,老師都要正確引導孩子,更不應該跟學生談戀愛。”王華認為,“學生對老師的感情,可能是盲目崇拜而產生的喜歡,這并不是真正的愛,也不會長久。作為老師,要引導學生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
張瑩認為,《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對于今后全社會的教育工作都提出了要求。“目前社會輿論尤其是一些影視作品中,也在以‘師生戀’為賣點。所以,這不是學校或者家庭的事,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出健康的文化氛圍。”
不能圖方便而忽略個人信息保護
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這是此次《規定》中明令禁止的。
就在幾天前,廣東省珠海網警在“凈網2021”專項行動中破獲一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團伙,抓獲6名嫌疑人,查獲中小學生個人信息10萬余條。這引起了張瑩的關注和思考。
“個人信息非法搜集和販賣的情況,屢見不鮮卻屢禁不止。”張瑩表示,在日常的校園管理中,為了便于學校和家長的聯系,利用類似校訊通這樣的軟件無可厚非,但是方便的同時,個人信息的保護非常關鍵。
她建議,如果是由第三方來協助校方處理這些信息,學校在獲取和收集信息的時候應該提前告知家長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對采集信息做出承諾。“應該擬定嚴格甚至苛刻的違約條款,如果發生信息泄露,加大學校承擔責任的力度。從另一個角度來講,能讓學校重視對于學生個人信息以及家長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個別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販賣信息獲利。”
“目前,《規定》還是征求意見稿,這方面的文件旨在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學校的角度和范圍來制定、落實一些《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具體措施。此次《規定》出臺后,會給《未成年人保護法》提供更扎實的基礎,也能讓學校更加有力地去執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儲朝暉對媒體表示。
記者 石喻涵 實習生 王雯靜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
(摘要)
1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2 學校不得因學生家長的職業、教育程度等歧視學生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3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4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5 學校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6 保障學生在家睡眠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7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強制捐款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8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課程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9 學校應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進入學校
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未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10 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為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1 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包括不得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等。
12 學校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猥褻、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
(三)有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導致行為控制能力減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適合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適用范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